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民宿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人民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發展高雄市地區觀光、文化發展、提升觀光產業服務品質、促進民宿發展及產業交流、維護地方生態環境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註:會址不必詳列門牌號碼。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促進民宿產業發展及縣市間技術交流合作有關事項。
二、推動民宿產業策略聯盟及相關產業交流事項。
三、協助提昇會員在經營管理、解說服務、形象方面專業知識的增進;配合地方舉辦活帶動觀光繁榮。
四、關於推展民宿分級及整合行銷有關事項。
五、關於會員糾紛之調處事項及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六、關於邀請專家學者舉辦民宿經營講習及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七、關於接受機關團體委託之服務事項。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 個人會員:
凡居住於高雄市、對觀光產業有興趣及對高雄市地區民宿經營及研究有興趣者,年滿廿歲以上有行為能力者,(經會員推薦)並參與三次會議或活動見習後,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理事會審核新入會員若為未合法登記業者則不予登錄商號店名於會員名冊。
二、團體會員:
凡為高雄市合法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經會員推薦)並參與三次會議或活動見習後,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力。
三、名譽會員:
凡對高雄市民宿有深刻瞭解與實際幫助者,經由理事會通過推薦者。
四、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不限戶籍之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十一條 會員如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一、本條明定會員(正式會員代表)之權利。
二、本條權利限於正式之會員。「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團體會員」等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八、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 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三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 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
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 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
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五百元整。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整,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團體會員 新台幣壹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 理事會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